番外终篇并新书通知(10 / 14)
睦、勤勉、孝顺之类的品行,只要能够举出其中事例且获得认可,那么违禁者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刑。
后夫上役减刑一等,乡义事例五件,征信上优,所以最终刑罚是入役一年,且可选择坊里执行。坊里劳役,那就远比徒役轻松得多,无非打更、清洁、照顾坊邻鳏寡孤独、参加坊市劳动等公共事项,虽然仍是责罚,但较之远徒劳役五年已经大大减轻。
至于前夫虽然也是上役,但并无乡义事项,又无征信,仍然维持徒役三十个月的判决。
但前夫还有一桩可以减刑的理由,那就是保孤,他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,除了免征三年之外,如果能够善养儿子直至成年成丁,那么就可以在儿子成年之后再加执行。
不过保孤的前提条件是怙恃存一,换言之如果这个儿子还有母亲,也就是妇人仍然愿与前夫结合的话,那么三年之后便要执行徒役三十个月。
至于这个妇人,本身便没有在役,不得役减,但是乡义两件,征信中优,酌情减罪一等。而且作为在籍户妇,丈夫与儿女等直系亲属也可代其入役。
事情最终的结果,是妇人选择与前夫和离,愿意继续维持官配婚姻,并罚丝织官坊入役一年。前夫携子落籍,缓期十年执行徒三百里役三十月。后夫则愿意帮助妻子分担役期,最终获坊役十八个月,并选择即刻执行。
皇帝看完这最后判决,发现较之自己此前的判断还要更加严重几分。坊义律中还有一点那就是孤母不弃,酌情减刑,就是说这个妇人在无依无靠的情况下也没有抛弃自己的儿子,这一点也是可以进行减刑的。
不过在洛阳司法曹尉的判词中,并没有引用这一条,显然是认为既然前夫还在世,那么妇人就不够资格引用这一条令减刑,可见在判决之中公正严格。
这个结果,自然谈不上皆大欢喜,三个人虽然各得减刑,但也都要为自己的错事承担责任。
其实他们本来是可以避免的,只需要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上报坊吏寻求官方解决,但是他们却没有,而是选择了私下并不合法的处理,由此而犯禁,与人无尤。
放下手中的卷宗,皇帝又提笔将执行判决的洛阳司法曹尉名字抄录下来。
他有一个小本本,里面记载着他在日常公务中所发现有潜力、值得培养的官吏人名。大梁律令设定完善周全是一方面,但是效果究竟如何,还是要看具体执行的人。
这一个判决,在维持梁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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